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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姚某,赵某,姚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634号原告:赵某,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姚某,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赵某与被告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邢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抗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