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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与成都南联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南联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辰饮料有限公司、吴柏毅、李咏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成都南联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南联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辰饮料有限公司,吴柏毅,李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财保3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负责人:王炯。委托代理人:李梦颖,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思,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南联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法定代表人:吴柏毅。被申请人:广州南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吴柏毅。被申请人:成都金辰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法定代表人:吴锦溪。被申请人:吴柏毅,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请人:李咏,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于5月3日对申请材料进行了补正,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南联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位于金堂县淮口镇成阿工业园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金堂国用字第X7**号)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保全限额400万元;对被申请人广州南联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存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存款(账号:845XXXXXXXXXXXXX01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民营科技园支行的存款(账号:647XXXXXX432)、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东山支行的存款(账号:120XXXXXXXXX502)予以冻结,保全限额100万元;对被申请人成都金辰饮料有限公司位于金堂县淮口镇成阿工业园成都金辰饮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的饮料生产线设备予以查封,保全限额400万元;对被申请人成都金辰饮料有限公司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水城花园分理处的存款(账号:510XXXXXXXXXXXXXX564)予以冻结,保全限额30万元;对被申请人吴柏毅所有的位于汕头市韩江路XX号尚海阳光花园XX幢XXX号房屋(粤[XXXX]汕头市不动产权第XXXX608号)予以查封,保全限额10万元;对被申请人吴柏毅所有的位于华新城信华园X幢XXX号房屋(权利证号:XXXX102)予以查封,保全限额10万元;对被申请人吴柏毅分别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源西路支行的存款(账号:622XXXXXXXXXXXXX70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民营科技园支行的存款(账号:621XXXXXXXXXXXXXX90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民营科技园支行的存款(账号:601XXXXXXXXXXXXX626)予以冻结,保全限额50万元;对被申请人李咏分别存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石东路支行的存款(账号:654XXXXXX72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名雅支行的存款(账号:621XXXXXXXXXXXXX617)予以冻结,保全限额100万元。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自愿提供其银行账户(账号:510XXXXXXXXXXXXXX676)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南联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南联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辰饮料有限公司、吴柏毅、李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南联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位于金堂县淮口镇成阿工业园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金堂国用字第X7**号)及地上建筑物,保全限额400万元,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南联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存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存款(账号:845XXXXXXXXXXXX01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民营科技园支行的存款(账号:647XXXXXX432)、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东山支行的存款(账号:120XXXXXXXXX502),保全限额100万元,期限为一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成都金辰饮料有限公司位于金堂县淮口镇成阿工业园成都金辰饮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的饮料生产线设备,保全限额400万元,期限为二年;四、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金辰饮料有限公司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水城花园分理处的存款(账号:510XXXXXXXXXXXXXX564),保全限额30万元,期限为一年;五、查封被申请人吴柏毅所有的位于汕头市韩江路XX号尚海阳光花园XX幢XXX号房屋(粤[XXXX]汕头市不动产权第XXXX608号),保全限额10万元,期限为三年;六、查封被申请人吴柏毅所有的位于华新城信华园X幢XXX号房屋(权利证号:XXXX102)予以查封,保全限额10万元,期限为三年;七、冻结被申请人吴柏毅分别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源西路支行的存款(账号:622XXXXXXXXXXXXX70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民营科技园支行的存款(账号:621XXXXXXXXXXXXX90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民营科技园支行的存款(账号:601XXXXXXXXXXXXX626),保全限额50万元,期限为一年;八、冻结被申请人李咏分别存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石东路支行的存款(账号:654XXXXXX72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名雅支行的存款(账号:621XXXXXXXXXXXXX617),保全限额100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