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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3045号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业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山,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婧,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23号秦基大厦D座18-19层。法定代表人:易云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49元(原告预付),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毛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