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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恢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成文、门庆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文,门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恢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成文,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门庆兰,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住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文与被执行人门庆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1999)淄经初字第1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