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贺、谢乾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贺,谢乾龙,刘雄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42号之一被执行人刘贺,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被执行人谢乾龙,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被执行人刘雄威,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矿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乾龙银行存款15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院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