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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贺、谢乾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贺,谢乾龙,刘雄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42号之一被执行人刘贺,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被执行人谢乾龙,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被执行人刘雄威,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矿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乾龙银行存款15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院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