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如真与仇战斌、仇恒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如真,仇战斌,仇恒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张如真,男,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仇战斌,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仇恒斌,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系仇战斌之弟。本院执行张如真与仇战斌、仇恒斌民间借贷纠纷(2014)大民初字第0146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如真与被执行人仇战斌达成和解协议,由仇战斌当即清偿申请人张如真1500元,2017年6月15日清偿5500元,7月10日清偿下剩12000元.现申请人张如真已经受偿1500元。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张如真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