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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执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冬冬物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7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冬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元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冬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冬冬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1.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