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建辉合同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刑终39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辉,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2014年5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正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辩护人逯秀敏,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辉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共众存款罪一案,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5)正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60万元;责令被告人张建辉向袁某2、袁某1、李某1退赔92万元,向袁某2退赔82.8万元,向被害人吴某1退赔180万元,向被害人杨某退赔20万元,向被害人马某退赔20万元,向庞某退赔2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审被告人张建辉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冀01刑终字第66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9日做出(2016)冀0123刑初2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建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张建辉为偿还王某1借款,以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隐瞒裕华区神兴大厦222房产、翟营南大街389号书香园区1排2-3-302房产已作两次抵押,东高新湘江道319号孵化器B座栋01单元0705房号已退房的事实,用上述房产作抵押,从正定县袁某2、袁某1、李某1处骗取现金247万元。后王某1代张建辉偿还第三个月利息11.5万元。二、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张建辉为偿还王某1借款,以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隐瞒桥西区礼让街36号联邦名都AB-2-2610房产已作抵押的事实,用该房产及伪造的橄榄城购房合同作抵押,从正定县袁某2处骗取现金82.8万元。三、2013年初至2014年初,被告人张建辉以高息为诱饵从吴某1处借款180万元、从杨某处借款20万元、从庞某处借款20万元、从马某处借款20万元,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期间,张建辉伪造了其名下石房裕字第530026319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并将该证交给吴某1。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建辉的供述与辩解。我在2013年9月份的时候,用已作他项的我在石家庄市三处房产和一套已作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虚假的收款收据作抵押,以我的朋友王某1作担保,从正定县恒山市场做生意的袁某2手里借款90万元,从袁某1手里借款270万元,许诺借款期限为4个月,每月利息5分钱,至今为止我只给了她们三个多月的利息,我把她们的钱一部分还了我欠王某1大约220万元钱,一部分还了我借其他朋友的钱大约有65万元左右,其余的钱我都用于公司的经营了。我在2013年5月份的时候从我的朋友王某1那里借款130万元,拿我在天山科技工业园购买的一套东高新湘江道319号孵化器B座1单元0705号房子抵押,我和王某1承诺借款期限是6个月,每月利息8分钱,我需每月还10.4万元的利息,如果每月晚一天还利息,就多加5000元。到了2013年9月份的时候,我实在是还不起借王某1的高息的钱了,王某1就和我商量,他说能帮我找点利息低的钱,我拿我在石家庄市的房产作抵押,找到钱之后王某1先把欠他的钱扣下,我当时就痛快的答应了,2013年9月份的时候,我先从袁某1这里借款270万元,原因也是我还不起王某1的高息了,王某1答应帮我借钱,借到钱后先还王某1,我也同意了,在2013年9月底的时候,王某1说帮我借到了270万元,但人家要5分月息,我就拿我在石家庄市的三套房子书香园区、神兴大厦和天山科技园的房子作抵押,王某1作担保,从袁某1那里借款270万元,钱也是转到了王某1的帐号上面,我也给袁某1写了三个借条。2013年9月,我又从王某1处借款40万元,月息是7分或9分,是我借王某1的那130万的8月份的利息,之后借40万的本息都还了,40万的欠条王某1实际给我转款10万元,那30万王某1就没给我,这30万是王某1给我算的我前期借的130万的利息、滞纳金和40万借条的两个月利息,打借条和30万收条的时候,王某2和一个叫二柱子的人见了,我实在拿不出钱了,就和王某1说让他再帮我借点款,到了2013年11月初的时候,王某1说帮我找到了90万元,但是要每月5分钱的利息,但是得先还借他的40万的本息,我就同意拿我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礼让街36号联邦名都AB-2-2601的房子的房产证和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岗路与城角庄街交叉口李某2的橄榄城的购房手续作抵押从袁某2这里借款,袁某2和王某1还到联邦名都房子去看了看,王某1给袁某2说我的房子肯定没有纠纷,绝对没事,他可以作担保,后来袁某2就把钱转到了王某1的帐号上面,我也给袁某2写了一个借款90万元的借条。联邦名都的房子实际不是我的,只是朋友临时过户到我的名下,是为了方便从银行贷款,这套房子在2013年6月份的时候就在石家庄市房管所作了他项,房子现在的权利人是左某。橄榄城的房子是我的一个朋友的,叫李某2,他当时也和袁某2签了一个买卖合同,说如果我还不了钱就将他的房子抵押给袁某2。橄榄城的购房合同是我拿李某2的真实的购房合同做参考,花了300元让办假证的人给办的,上面的振西公司的章也是办假证的人给办的,这份假合同是我为了从银行办银行卡,后来也没有办成,之后就一直放着了,到了2013年9月17日左右的时候,我为了从王某1那里借款,才拿出来抵押给王某1的,目的是为了从王某1那里借款。我从王某1处借130万时,王某1确实不知道天山工业园的收据是伪造的,后来在2014年1月份袁某1他们到天山工业园的购房处查了之后他才知道是假的。在抵押给王某1的时候李某2见了这份合同才知道做了假合同,李某2知道交给袁某2的橄榄城购房合同是假的,我和李某2分别和袁某2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2不愿意看到我太为难了,李某2房子的主人其实是他媳妇,这是假合同。书香园的房子2009年9月份的时候已经抵押给了银行,在2013年2月份的时候又抵押给了吴某1。神兴大厦的房子2010年8月份的时候就已经抵押给了银行,在2013年2月份的时候又抵押给了吴某1,我只告诉袁某1我在银行抵押,再次抵押的事我没有告诉袁某1,联邦名都的房子做抵押的事我没有告诉袁某2。这两套房子有纠纷的事王某1知道,我都告诉他了。天山科技园的房子只交了20万的订金,后来我不要这套房子了,就退了房子,但是我的购房手续没有退,我骗天山科技工业园的工作人员说购房手续丢了,并写了一个证明,找人弄了5张收款收据,上面盖的石家庄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也是伪造的。王某1不知道天山科技工业园的东高新湘江道319号孵化器B座1单元0705号房子不是全款购买的,我也没有告诉他,他和我还到石家庄市房管局去查了查房子的购房合同也是真实存在的,所以王某1才借给我钱了。他是在2014年1月份的时候才知道的,是袁某1他们到天山科技园去查了之后知道是假的才告诉王某1的。借的90万元,只转给我35万元,是王某2转给我的,剩下的算还了40万的利息及本金。227万王某22013年9月30日给我转款25万元,给了我5万元的现金,第一次从袁某1处借款后一共给了我50万。我给过吴某1一个我名下的卓达书香园的房产证,我找做假证的做了这个假证交给了吴某1,花了200元办的。我从杨某处借款20万元,什么抵押也没有。本金一点都没还,就支付了她半年的利息2.8万元。我用书香园和神兴大厦商铺作抵押从吴某1实际借款135万元,她给我走的银行转帐,2013年3月初的时候分三次给我的,第一次转款100万,有一次转款15万,有一次转款19万元。19万这次扣除了利息1万元。从2013年1月到9月一直给利息,月息5分,一共给了70余万元,利息67.5万元,还有3万元的违约金。写给吴某1180万的借条是在2013年底的时候给吴某1写的,这180万包括本金135万,其余的都是利息和违约金。这135万我还了朋友刘和的高息借款90万元左右,还了老史的借款20万元,支付吴某1第一个月利息6.75万元,支付吴某1介绍我从杨某处借款的好处费6.4万元,余下的钱还信用卡了。我从石家庄的庞某处借款20万用我的朋友许军波的房产证作的抵押,已经做了他项权利,也用于购买冀之光农产品包装了,我从灵寿马某处借款20万元,是用我的两辆车的行车证和保险单抵押借的,这钱我还了黄玖超的高息借款了。吴某1手里的天山房地产预售合同备案书在袁某2那里抵押着呢,吴某1手里的是复印件,我从邮箱发给吴某1的,当时早已借款给我了。被害人袁某1的陈述。2013年9月份,我在市里碰到我的朋友王某1,他说他的朋友张建辉公司要上市急着用钱,说张建辉在石家庄市有一套住房,一套写字楼,一套门脸,借270万,月息5%,我和王某2、袁某2、李某1一起去见的王某1和张建辉,他们俩带着我们分别到石家庄裕华区神兴大厦门脸、书香园的住房,我对王某1说我和张建辉也不认识,也不知道所看的房子是不是做过抵押,房屋是不是真的,王某1说房屋和房产证,购房合同绝对没有问题,并说他给作担保,我就相信了。在石家庄维明街农业银行张建辉给我写了张270万的欠条。40万借条用书香园抵押,50万借条用神兴大厦抵押,180万用天山工业园抵押,张建辉把两个房产证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我,在这个农业银行就把243万转到了王某1卡上,又给了王某14万元的利息。把钱借给张建辉第三个月的时候,王某1又将张建辉借我们的第三个月的利息11.5万元转到我的银行卡上。第四个月张建辉就不付利息了,再后来去天山科技园查张建辉作抵押的房屋的真实性,经查询,2013年7月就已经退房。我去找张建辉要帐的时候,发现张建辉的银行流水,2013年9月30日这天,王某1只转给张建辉20万元,张建辉说他欠王某1的钱,王某1把我们的钱扣下了,只给了张建辉20万元。被害人袁某2的陈述。2013年11月6日,王某1说他有个朋友想做农副产品龙头企业,需要90万的资金注入,花三四个月的时间,他可以做担保,按5分的利息,王某1提1分,还可以把张建辉的两套房子抵押给我,我就答应王某1先去张建辉家看看房子,我们做伴到联邦名都张建辉的家中看了看,王某1说他给做担保,张建辉的房子肯定没纠纷,没抵押,回到正定后,我就从恒山市场我的门市上用转帐的机子往王文勇的帐号上转了82.8万。后来张建辉一直拖着不给钱,我们一起到张建辉的公司看了看,发现没王某1说的那么好,我就感觉被骗了,我就又找到张建辉,让他说实话,他说他的房子在11月6日之前做了他项,把房子抵押给别人了。我发现11月6日当天,张建辉的帐内只转入20万元。张建辉说他还欠王某1的钱,王某1扣下了62.8万。我问张建辉两次转款20万是不是王某1给张建辉的好处费,张建辉没有说话。城角街橄榄城的房子,张建辉和李某2都和我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是当着我的面签订的,张建辉和李某2都说如果他们还不了钱就把他们的房子卖给我。王某1还说有他担保就是双保险了。让我不用担心,我后来才把这90万给了王某1。李某2还给我提供了一个单身的婚姻登记证明。4、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我和袁某2、袁某1每人出了90万元凑了270万借给张建辉,扣了两个月的利息,到第三个月张建辉又给了我3.6万元的利息,之后再也没有给利息,迄今为止我的80万的本金也没有给。5、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2013年初,张建辉让我借钱给他,期限一年,他向我承诺利息为30%,并用卓达书香园的一套住房和神兴大厦的一套商铺作抵押,并做了他项登记,还把书香园的房产证放在我这。所以我就相信了张建辉,后来我在2013年1月15日转帐19万元,1月30日转帐15万元,2月1日转帐100万元。后来我在2013年5月、6月多次陆续又给了张建辉46万元的现金,这样我一共借给张建辉180万元。后来张建辉为了达到向我继续借钱的目的,又将两个购房合同天山科技园、橄榄城的购房合同和收据放到我这,后来我在2013年7、8月份向张建辉要钱,张建辉说没钱,还给了我一张土地证(使用人胡某2),说胡某2借了他的钱。12月26日,张建辉给我写了一个还款计划,再后来听说张建辉被公安机关通缉。后来去房管局查书香园的房产证,工作人员说是假证,没收了。并出具了收缴假证证明,后来到天山公司核实合同和收据也是假的。杨某后来也往张建辉那里投资了20万元。46万元的现金是从我的工商银行卡里支的,张建辉在后来给我写180万借条的时候就把原来的134万的借条都拿走了。6、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2年底的时候,我朋友吴某1介绍认识了张建辉,因公司需要资金,打算从我们这借款,当时说好是28%给我们支付利息,并把他在石家庄的一套房子和一个门市做抵押,当时我的另一个朋友庞某也在场,我们三个商量打算凑100万,我出20万,庞某出20万,吴某1出60万,庞某和吴某1做伴到房管局查了查说房子没问题,他们已经在房管局做了再次抵押,因房屋所有权人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吴某1出的钱多,就写了吴某1的名字,之后我分两次转款20万元,张建辉也给我写了借条,后来过完年,张建辉说打算我们三个人每人抵押一套房子,我就找张建辉要房子的房产证,我让张建辉把钱退给我,后来张建辉给了我2万元的利息。给我写了一个借款协议,把石家庄联邦名都AB-2602的房子抵押给我,至今没有给我房产证,钱也没退给我。7、被害人马某的陈述。2013年9月2日,张建辉通过我从灵寿县宝恒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我朋友说借款可以,但是只能把钱借给我,让我当借款人,张建辉当担保人,还让张建辉拿抵押物,张建辉拿他名下的两辆车作抵押,后来张建辉把两辆车的手续交给我的朋友,我朋友扣了三个月的利息1.8万元,将余下的18.2万元打到张建辉的银行帐号上,两辆车的行车证、登记证书、车辆强制保险单等。8、被害人庞某的陈述。2013年1月份的时候,杨某打电话说张建辉公司资金周转急需100万元,打算借款,期限一年,年息为28%,张建辉还可以把他在石家庄的两套房子抵押给我们,她问我们是否往张建辉公司里面投钱,杨某说他和我们还有一个叫吴某1的凑100万,我就同意了。随后我和张建辉就做伴到石家庄市房管局把他的两套房子做了他项,正在做他项的时候,吴某1过来了,她说因为她投了80万,钱多,她打算把房产证写她的名字,我当时没想那么多就同意了,所以张建辉的两套房子房产证写的都是吴某1的名字。后来吴某1只投了60万,之后没多长时间,杨某找到我说吴某1自己就投了100多万,张建辉押的房产证跟我们没有关系了,我说肯定不行就去找张建辉,张建辉说不行就再给我找个房产证,到2013年3月份的时候,张建辉又给我找了个房产证,我们又一起到房管局做了他项,这套房子是许军波的。9、证人王某1的供述。我为张建辉担保,经王某2介绍,从正定恒山市场做生意的两个女人手中借过两次钱,第一次2013年9月29日打过来247万,打了270万的欠条,第二次2013年11月6日打了82.8万,打了90万的欠条。第一次我实际给张建辉转款119万元,2013年11月6-8日,王某2让我打过两次钱,一次60万元,一次70万,后来王某2把钱给了张建辉,张建辉说他和王某2的帐念清了。我和王某2是合伙人,我当天转出去230万还了胡某1。2013年9月份的时候,张建辉用他朋友的两套房子的购房合同从我这里借款45万元,实际转款41.4万,月息8分,他实在还不上高息的钱才让我帮他找点低利息的钱,我才帮他从袁某2那借的钱,借到钱后我先扣下我的本金45万元,把剩下的35万转到了张建辉的银行卡上。张建辉从袁某2处借钱用卓达书香园、联邦名都、空中花园对面的门市和天山科技园的一套商务楼、城角街的一套房子作抵押,购房合同和收据在我手里,袁某2嫌联邦名都一套房子抵押少,不肯借给他,张建辉找到我让我将城角街李伟那套房子的购房合同和收据先给了他,他加上这套房子从袁某2手里借到了90万元,然后还了我45万元,我没有检验李某2房子购房合同的真伪,我到房子实地看了看都没问题,就没有检验合同,我不知道张建辉的三套房子存在重复抵押的情况,天山科技园的商务楼是真实存在的。2013年9月28日,我和王某2、袁某2、袁某1和李某1一起去房管局和天山科技园去核实过,是真实的。收据的颜色不一样,张建辉解释说是两本收据,我没有仔细核对章,因为去房管局问了,我就相信这套房子是张建辉的。我觉得张建辉即使经营不下去还不了钱,可以卖掉天山科技园的那套楼房,那套房子价值300多万元。10、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2年9月我帮袁某2等人放了大约500万的款,5分的利息,2013年9月到期,等到2013年9月本金和利息都回来了,他们还想继续放款,2013年9月29日,袁某2等人经我介绍认识了王某1,王某1说他朋友张建辉经营农副产品的门市,张建辉按5分利息返还给袁某2、袁某1、李某1,还用张建辉在石家庄市的几套房子和门市抵押,王某1作担保,我开车拉着他们去张建辉的房子看了看,又到石家庄房管局查了查购房合同,都没有事。第三个月的时候,李某1打电话让帮着催催利息,我就给张建辉打电话,随后张建辉就把第三个月的11.5万元的利息打到李某1银行卡上。第一次借了270万,第二次借了90万。转到了王某1的农业银行卡上,我和王某1聊天知道王某1给了张建辉第一笔款,张建辉借的第二笔钱是王某1让我用我个人的钱给过张建辉50万元,40万是在农业银行汇的款,10万元是我给张建辉现金。2013年5月或6月份,张建辉借过我和王某1的钱,当时张建辉以他在天山工业园的一套商务楼抵押,借了我和王某1130万,实际给了119.6万,我出了50万元,是通过农行转帐打到张建辉妻子的农业银行卡上,剩下的是王某1出的,他怎么给的我不知道。2013年10月份归还了我们。2013年9月向我借了第二笔款,金额25万元,实际转款23.25万元,张建辉在2013年11月还了我这笔款,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给的。我和王某1共同向胡某1借过钱,最大金额没有超过100万,都是几十万的借款,3分息。11、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是冀之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实际经营人是我丈夫张建辉,我不知道公司里面的事情,钱都到了王某1的手里,张建辉高息借款都干什么了我不知道。王某1是否威胁张建辉我不知道,不过王某1没有对我和孩子进行过威胁,我不知道东高新湘江道319号孵化器B座1单元0705号房子的情况,张建辉也没有给我说过这套房子的情况。12、证人李某2的证言。合同编号为2008033号的合同是假的,真实的购房合同买受人是原海敏,是我媳妇,这份假合同是我给张建辉提供的购房合同的复印件,张建辉说要从袁某2那里借款,拿我的购房合同让人家看看,证明他有还款能力,他还打算要我购房合同的原件,我没有给他,过了几天张建辉给我打电话说假证办好了,袁某2他们过来了,他让我和他一起去见袁某2,如果袁某2问我房子的事情,我就说这套房子是我的,我就同意了,我和张建辉做伴一起去石家庄裕华路联邦名都见了袁某2,袁某2问我橄榄城的房子是不是我的,我说是,没有抵押,当时我和袁某2签了一个橄榄城的买卖合同,是份假合同。当时王某1和他一个妹妹也在场,也帮着张建辉说话,后来我就把张建辉媳妇刘某1送回去了,合同编号为2009011房间号为2-2-1501的橄榄城的购房合同应该也是张建辉照着我的真证做的假证。13、证人郭某的证言。五份收据上的石家庄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不是我们公司的章,我们公司叫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据上郭某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我们公司出具的收据也不是这样的格式,只有收据两个字,加盖的是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编号为0047010/0047009两份收据共计5万元,是我们公司给张建辉出具的收据,收据上秦会培的签字是真的。张建辉已经和我们公司解除购买合同了,我们一共收了他20万元购房款,2013年7月15日给他退了5万元,8月13日退了15万元,给张建辉开的收据没有收回,他说他把收据丢了。14、证人张某的证言。张建辉定了我们科技园7楼的一套房子,他分两次交了20万元,房子价值2213953元,我们约定余款要在7日内交清,张建辉拖了两个多月,除了那20万元,再也没有交过钱,我们公司就和张建辉解除合同了,他那20万的定金也退给他了,张建辉说他的收据和买卖合同都丢失了,我让他写了份丢失证明。15、证人安某的证言。张建辉在灵寿投资50万元,30万投资了合作社的路面硬化、租地费、购买水泥等,余下的十几万经营楼顶的彩钢瓦了。2014年5月被大风掀了,后来张建辉将投资的钱全部抵给了孟红妮。16、证人王某3的证言。我名下的奔驰车是我让王某1全款买的,花了100余万元,他经常从我这借钱。17、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3年2月1日张建辉转给我30万元,这是张建辉还了他借我的钱,转给翟鹏程6万元,他也借给过张建辉6万元。18、证人史某的证言。经我们单位许军波介绍我认识了张建辉,我先借给过张建辉5万元,过了一个月又借给张建辉5万元,一直到2012年下半年张建辉才给我转款2万元,2012年底张建辉才给清我一共12万,加上原来的2万,给了14万。19、证人宁某的证言。2013年4月份王某2向我媳妇借款150万元,月息1.5分,2013年9月份王某2连本带息还清了钱,后来她又把钱借走了。王某2跟王某1是合伙做生意的。2013年9月29日王某1还了借我的150万的本金,后来王某2也给我转款40万元,随后王某2和王某1对帐后给我打电话说钱数不对,让把多转的钱给他转回去,我就留下150万的本金,余款打到了王某2的账号上面。经查询借条和询问我媳妇王秀芬发现在2013年4月和6月的时候,我媳妇给王某1和王某2共135万,口头约定3分的利息,我媳妇转款时扣下了利息,当时胡某1也借给王某1和王某2一共是155万,这样我们两家加起来是290万,到2013年9月29日借款到期了,当时胡某1没有农行卡,我和胡某1商量好让王某1和王某2把我们两家的钱先转到我农行卡上面,之后王某1往我的农行卡还款230万,王某2也往我的农行卡转款60万元,一共290万,算还清了借我们的钱。第二天的时候,王某2打电话说想继续从我们这里借款,我们和王某2说好月息3分,我和胡某1都同意继续借款给王某2,随后我分两次将290万都转到了王某2的帐户上。20、证人胡某1的证言。2013年4月份我借款给王某2155万,当时讲好利息3分,我和宁某一起凑钱给的王某2,他出了135万,我们两家加起来是290万,因为我没有农行卡,所以在2013年9月份的时候王某1往宁某的卡上还款230万,王某2又凑了60万,一共是290万元,算是还清了他们借我们的钱,后来王某2在借款后的第二天说还想继续借,月息3分,宁某就把这290万元转给了王某2。21、所有权人张建辉坐落于桥西区礼让街36号联邦名都AB-2-2610号房产产权登记表,该房产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表,他项权利人为左某。所有权人张建辉坐落于裕华区神兴大厦222房产产权登记表,该房产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表,他项权利人为吴某1。个人房屋买卖登记申请表,所有权人张建辉购买的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书香园区1排2-3-302房产,该房产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表,他项权利人分别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吴某1。22、被害人袁某1提交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书,出卖人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张建辉,房屋坐落东高新湘江道319号孵化器B座栋01单元0705房号。收款收据七张,收据号码分别为0739487、0238106、0238120、0739500、0257962、0238114、0238108,收款人石家庄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张建辉借条三张,先后三次借袁某1人民币40万元、50万元、180万元。24、刘某1中国农业银行金某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转存20万元25、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证明,编号为0739487、0238106、0238120、0739500、0257962、0238114、0238108的收据不是我公司正规的售房收款收据,我公司正规的印章名称为: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不是石家庄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公司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更名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特此证明。26、袁某1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三份,分别为张建辉名下神兴小区、卓达书香园、天山工业园房产各一处。27、袁某2提供“橄榄城”购房合同,出卖人石家庄市振西实业总公司,买受人李某2,房屋坐落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岗路与城角街交叉口西南侧。房号2-1-1701号。28、张建辉借条一张,借袁某2人民币90万元。29、袁某2中国农业银行智付通交易回单两张,分别转出人民币50万元、32.8万元。转出方姓名刘立强,转入方姓名王某1。30、袁某2提供所有权人张建辉坐落于桥西区礼让街36号联邦名都AB-2-2610号房产买卖合同一份。出卖人李某2买受人袁某2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李伟将坐落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岗路与城角街交叉口西南侧2-1-1701号房出卖给袁某2。31、受害人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金某借记卡支出80万元、受害人袁某1中国农业银行金某借记卡支出10万元,被害人袁某2中国农业银行金某借记卡支出87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分行营业部出具的袁某2转入刘某1账户20万元银行卡取款凭条。32、李某2提供的“橄榄城”购房合同,出卖人石家庄市振西实业总公司,买受人为原海敏,坐落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岗路与城角街交叉口西南侧房号2-1-1701号。33、被害人吴某1提供的借条一张,张建辉借吴某1人民币180万元。34、吴某1中国光大银行回单,吴某1向张建辉账户转入人民币1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转款凭条两张,吴某1向张建辉账户分别转款15万元、19万元,吴某1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单。35、石家庄房屋登记交易中心收缴假证证明,今收缴张建辉名下石房裕字第530026319号《房屋所有权证》(假证)一本。36、吴某1提供的所有权人张建辉翟营南大街389号书香园区1排2-3-302房产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他项权利人为吴某1。37、吴某1提供的“橄榄城”购房合同,出卖人石家庄市振西实业总公司,买受人为张建辉,坐落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岗路与城角街交叉口西南侧房号2-2-1701号。38、受害人杨某提交的张建辉借款20万元借款协议书,张建辉借款条两张,先后两次借款10万元,杨某中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两次每次向张建辉账户转款10万元。39、马某提交的借款协议书,借款人马某,出借人陈某,担保人张建辉,以冀A×××××、冀A×××××号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抵押。经本院向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证,张建辉提供的抵押登记证书均属伪造。40、正价鉴字﹝2014﹞第17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联邦名都AB-2-2610房产价值人民币940785元;正价鉴字﹝2014﹞第17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神兴小区神兴大厦222号房产价值人民币608260元;正价鉴字﹝2014﹞第17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书香园区2-3-302房产价值人民币1431145元。4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分行营业部出具的张建辉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表、资金往来(全渠道)信息结果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出具的张建辉个人活期明细信息。42、接受证据清单,王某1提交的收到条30万元。张建辉借条130万元。4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世纪支行出具的张建辉交易历史明细单。44、张建辉借吴某1借条、吴某1给张建辉打款银行回单、吴某1工商银行历史明细。45、前科证明。证明张建辉无违法犯罪记录。46、协议书一份,2015年3月13日,王某1与袁某2、袁某1、李某1签订的赔偿协议,王某1退赔袁某2、袁某1、李某1155万元。原判认为,被告人张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建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辉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辉的犯罪所得应予追缴。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张建辉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建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60万元。2、责令被告人张建辉向袁某2、袁某1、李某1退赔80.5万元,向袁某2退赔82.8万元,向被害人吴某1退赔180万元,向被害人杨某退赔20万元,向被害人马某退赔20万元,向庞某退赔2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审被告人张建辉上诉提出: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张建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二、原判对合同诈骗罪量刑畸重。相对王某1而言,应认定张建辉为从犯。三、认定吴某1借款数额180万元错误,吴某1实际向张建辉转款134万元。并且张建辉多次偿还利息。另张建辉向庞某的借款已还清。再判决赔偿没有依据。马某的借款应是18.2万元,而不是原判认定的20万元。四、原判认定诈骗金额247万元、82.8万元错误,应当减轻王某1得到的好处费及返还受害人第三个月的利息。经审理查明:一、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辉的第二项犯罪事实,即骗取袁某2现金82.8万元的事实清楚、正确,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二、2013年9月29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辉为偿还王某1借款,以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隐瞒裕华区神兴大厦222房产、翟营南大街389号书香园区1排2-3-302房产已作两次抵押,东高新湘江道319号孵化器B座栋01单元0705房号已退房的事实,用上述房产作抵押,从正定县袁某2、袁某1、李某1处骗取现金235.5万元。上述事实有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三、2013年初至2014年初,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辉以高息为诱饵从吴某1处借款180万元、从杨某处借款18万元、从庞某处借款20万元、从马某处借款18.2万元,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上述事实有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另其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张建辉上诉所提其不构成犯罪及其辩护人所提张建辉不构成非法吸收共众存款罪的理由及意见与法无据,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护所提应认定张建辉为从犯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护所提认定吴某1借款数额180万元错误,吴某1实际向张建辉转款134万元。并且张建辉多次偿还利息。另张建辉向庞某的借款已还清。再判决赔偿没有依据的意见,缺乏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护所提马某的借款应是18.2万元,而不是原判认定的20万元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护所提原判认定诈骗金额247万元、82.8万元错误,应当减去王某1得到的好处费及返还受害人第三个月的利息的意见中,对于应当减去王某1得到的好处费的主张,即与案件事实不符,亦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对于应当减去返还受害人第三个月的利息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3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29年5月11日止。)三、责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辉向被害人袁金册、袁雪改、李书俊每人退赔78.5万元,向被害人袁金册退赔82.8万元,向被害人吴书平退赔180万元,向被害人杨丽玲退赔18万元,向被害人马国庆退赔18.2万元,向庞武学退赔2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淑然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