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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新南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方巧英、徐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南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方巧英,徐元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102号原告:浙江新南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祥园路38号1幢615室。法定代表人:曹平,总经理。被告:方巧英,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徐元春,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南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巧英、徐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新南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