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190号原告: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38号金钻公寓3号楼2701复式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71900448G。法定代表人:邱文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尾芹、徐仲财,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林贺,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福州新友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熊晓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