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遵义市宇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遵义市宇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催11号申请人:遵义市宇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方花苑A栋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周峰,董事长。申报人: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地上11层至12层(电梯表示层)以及B座地上1层104-106室。法定代表人:郑和永,法人长。申请人遵义市宇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0500053/25970661,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25日,出票人为湖南君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沙东塘支行,出票金额为500000元,收款人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25日)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遵义市宇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