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腾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腾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953号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葛承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博,该公司员工。被告:腾野,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腾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