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河源市翔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李洪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市翔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李洪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5民初228号原告河源市翔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沿江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辉婷、黄圣贤,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辉,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市翔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源市翔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河源市翔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伟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叶成才书 记 员 黄林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