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与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慈利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慈利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陈海兵,高银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1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负责人姚海英,行长。被执行人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东街038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利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洞溪乡大田村。法定代表人陈海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海兵,男,1967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高银环,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慈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慈利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陈海兵、高银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2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偿还借款75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涉及被执行人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慈利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陈海兵、高银环因债务而诉讼的案件共10件,标的额共计39847.930728万元,其名下银行账户、股权及财产已先后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慈利县人民法院予以了冻结、扣押、查封和轮候冻结、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慈利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陈海兵、高银环现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暂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张家界慈利宾馆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及被执行人陈海兵持有的相应的股权虽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被不同法院予以了冻结、扣押、查封和轮候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仅处于轮候冻结、查封顺位,本院暂不具有处置主导权,对其财产的执行需经以上法院协调统一后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以上情形消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执10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