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719张子松与汪海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松,汪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张子松,男,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汪海青,男,1981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张子松与被告汪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571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汪海青应偿还原告张子松借款本金104000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3万元,余下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正在陆续履行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3万元,余下款项双方已达成协议,但在短期内无法了结,可暂予终结执行,待协议履行完毕后,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卫刚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