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清云、李若溪等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香山社区第十三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云,李若溪,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香山社区第十三居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111号原告李清云,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李若溪,女,200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漫涛,驻马店市驿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香山社区第十三居民组。负责人白全启,该村民组组长。原告李清云、李若溪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香山社区第十三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云、李若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香山社区第十三居民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清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云、李若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清云、李若溪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