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文彬与李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彬,李玥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371号原告:李文彬,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李玥强,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李文彬与被告李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文彬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文彬负担。审 判 员 赵世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曹莹莹书 记 员 王永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