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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文彬与李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彬,李玥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371号原告:李文彬,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李玥强,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李文彬与被告李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文彬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文彬负担。审 判 员 赵世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曹莹莹书 记 员 王永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