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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吉连与被执行人何守忠、何茂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连,何守忠,何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吉连,女,196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何守忠,男,195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何茂清,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吉连与被执行人何守忠、何茂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豫15民终1279号民事判决书和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吉连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吉连与被执行人何守忠、何茂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守忠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吉连和被执行人何茂清于2017年4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吉连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4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福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