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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俞记全、俞玉才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记全,俞玉才,俞超才,俞育全,胡兴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俞记全,男,1941年7月28日出生,北流市,被执行人俞玉才,男,1980年8月3日出生北流市,被执行人俞超才,男,1979年9月2日出生北流市,被执行人俞育全,男,1938年12月8日出生北流市,被执行人胡兴凤,女,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北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记全与被执行人俞玉才、俞超才、俞育全、胡兴凤排���妨碍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胡兴凤在金融系统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兴凤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考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广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