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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程绪芝、张玉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绪芝,张玉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3刑初6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绪芝,男,1963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玉栋,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小学三年级辍学,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绪芝、张玉栋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绪芝、张玉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6月底,被告人程绪芝、张玉栋在山东省聊城市当代国际购物广场盗窃陈某时风牌自卸式机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850元。2、2016年8月底九月初,被告人程绪芝、张玉栋在山东省东阿县德源运输公司门口附近的停车场盗窃尹某江南牌代步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600元。3、2016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程绪芝、张玉栋在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顾官屯办事处邮政储蓄银行附近盗窃王某2鸿润源牌电动三轮车两辆,经鉴定,价值4500元。4、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程绪芝、张玉栋在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孟营村一摩托车维修部门口附近盗窃孟某豪爵牌125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0元。5、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程绪芝、张玉栋在山东省东阿县铜城办事处郑于村大队部附近盗窃郑某五征牌机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9660元。6、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程绪芝、张玉栋在山东省茌平县龙山街和新政路路口西宰把梁饭店门口附近盗窃王某金毛犬一只,经鉴定,价值2100元。7、2016年10月22日,被告人程绪芝、张玉栋在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韩集乡中心东西街东方红广告装饰门市部门口附近盗窃刘某田五星牌机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8400元。8、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程绪芝、张玉栋在山东省东阿县大秦水库办公楼附近盗窃王某3五征牌自卸式机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1340元。综上,被告人程绪芝共计参与盗窃8次,盗窃数额为56600元;被告人张玉栋共计参与盗窃8次,盗窃数额为56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绪芝、张玉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发还清单、鉴定意见、办案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陈某、尹某、王某等人的陈述;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程绪芝、张玉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绪芝、张玉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程绪芝、张玉栋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对其予以处罚。但念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绪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玉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毕少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