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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福顺、曹新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顺,曹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黄福顺,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政和县。被执行人:曹新强,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黄福顺与被执行人曹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5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及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曹新强房产、银行、证券、工商及车辆在本辖区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何而夫审判员  周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海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