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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陈定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陈定伟,肖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定伟,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峰,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定伟、肖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有误,两被上诉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涉案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不能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建设项目有关施工合同发生纠纷,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两被上诉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涉案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该意见并不影响本案案由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启明审 判 员  黄延丽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甘嘉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