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权殿国、贾彩平申请执行郭丽娜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殿国,贾彩平,郭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权殿国,男,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贾彩平,女,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郭丽娜,女,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受理权殿国、贾彩平申请执行郭丽娜追偿权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丽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