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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若超与被执行人敬洪伟、梁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若超,敬洪伟,梁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蒲若超,女,生于1939年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建兴镇。被执行人:敬洪伟,男,生于1975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建兴镇。被执行人:梁秋华,女,生于1977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建兴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敬洪伟、梁秋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敬洪伟、梁秋华有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执行人敬洪伟、梁秋华共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盛先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