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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颜磊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磊,朱士军,临沂市祥盛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鲁1322民初2248号 原告:颜磊,女,1967年12月19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于林二村92号,现住郯城县人和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402室,居民。 被告:朱士军,男,1947年12月6日生,住郯城县于林四村。 被告:临沂市祥盛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乐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发,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5月13日,被告朱士军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限自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13日,由被告临沂市祥盛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担保。2016年6月26日,被告朱士军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期限自2016年6月26日至2017年6月26日,由被告临沂市祥盛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担保。后原告以被告经营状况恶化无力偿还,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朱士军、被告临沂市祥盛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前向原告颜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对于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3日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息12‰计息;对于借款本金2万元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6日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12‰计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920元,由二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刘国政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解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