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执恢1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熊燕与王玉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燕,王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恢1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熊燕。被执行人王玉军。熊燕与王玉军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熊燕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