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冬与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813号原告:王冬,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伦灯,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告: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经济开发区普瑞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郭绍恒。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葆时,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琴,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诉被告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保全费532元,共计1073元,由原告王冬负担。审 判 长 邓子平人民陪审员 余 鑫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