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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江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江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348号原告: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东、正光北街北1号楼8层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782905X3。法定代表人:王文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浩,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江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新区付村社区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6959833482。法定代表人张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江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撤回对被告河南江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9元,减半收取3904.5元,由原告河南奇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贺卫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