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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海明与邓春光、安雪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海明,邓春光,安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850号申请执行人:曹海明,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邓春光,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安雪英,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曹海明与被执行人邓春光、安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本院作出生效的(2016)湘0528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38000元,并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