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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8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韩银华与黄汉彬、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黄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银华,黄汉彬,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黄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黄铿荣,黄鸿昌,广州市黄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8619号原告:韩银华,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代理人:程操、后变更为习江玲,均系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依你、后变更为潘茵琳,分别系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实习律师。被告:黄汉彬,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林汉明、李秋红,均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黄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黄锦彬。第三人:广州市黄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锦彬。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黄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及第三人广州市黄村实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铿荣、黄鸿昌,均系第三人广州市黄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银华诉被告黄汉彬、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黄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第三人广州市黄村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银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银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银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韩银华负担。审判长  叶汉杰审判员  陈穗芳审判员  符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瑞雯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