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项白娥、贾四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项白娥,贾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项白娥,女,汉族,1967年3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贾四明,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项白娥、贾四明融资租赁合同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项白娥、贾四明融资租赁合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榕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