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全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全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全金,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2017年1月22日因本案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全金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全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3月16日14时20分,被告人黄全金在本市西湖区八一大道大兵网吧大厅,趁被害人张某上网不备,盗得其放旁充电的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25元)。后变卖得款挥霍。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黄全金在本市昌东镇一旅社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全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归案经过;被害人张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全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92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全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全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