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万南秋与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南秋,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343号原告:万南秋,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黄乔本,系汉川市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伟,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司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48号主要负责人:陶俊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邬建强,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万南秋诉被告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万南秋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南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南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万南秋负担。审判员 蒋正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