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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庞红卫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红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2刑初21号公诉机关延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红卫,男,1976年XX月XX日生于延川县马家河乡,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XX乡XX行政村人,农民,住延川县XX村。2011年1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0月25日减刑释放;2015年1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川县看守所。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延川检察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红卫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红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庞红卫在延川县文化广场“全家福”购物超市附近,盗得秦某某的黑色皮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3700元及一些生活用品,被秦某某的丈夫孔某某发现后报案,庞红卫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庞红卫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表,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孔某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红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红卫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庞红卫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属累犯,还有危险驾驶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庞红卫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红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延学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