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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陶华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华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122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陶华远,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华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金莺、被告人陶华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陶华远在铁路上海站乘上G7046次列车,在5号车厢内趁被害人赵某1上车找座位不备之际,从赵某1上衣右侧口袋内窃得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10元),得手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被窃手机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2016年12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陶华远在铁路上海站乘上G7012次列车,趁被害人赵某2上车找座位不备之际,从赵某2上衣左侧口袋内窃得华为牌P7-L07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80元);后在该车5号车厢内,趁被害人吴某某找座位不备之际,从吴上衣左侧口袋内窃得华为牌Note8EDI-AL1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940元);此后又乘上G7244次列车,在3号车厢内趁被害人王某上车找座位不备之际,从王上衣左侧口袋内窃得苹果牌iphone6splu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600元),得手后被民警人赃俱获。所窃的三部手机现均已依法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华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1、赵某2、吴某某、王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影印件,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华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陶华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华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