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帅乡建材经营部与重庆瀚天实业有限公司杜国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帅乡建材经营部,重庆瀚天实业有限公司,杜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4671号申请执行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帅乡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正街254号第61/63号。经营者:程昌福,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瀚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勤业路2号1幢。法定代表人:杜国平,经理。被执行人:杜国平,男,汉族,1966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帅乡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重庆瀚天实业有限公司、杜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1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瀚天实业有限公司、杜国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帅乡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瀚天实业有限公司、杜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已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瀚天实业有限公司、杜国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3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5月3日,被执行人重庆瀚天实业有限公司、杜国平尚欠申请执行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帅乡建材经营部案款9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46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王光彬执行员 陈博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小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