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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艳龙诉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龙,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877号原告:孙艳龙,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刘强,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龙诉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艳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孙艳龙承担。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