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佩仁与被告冷水江市中连乡龙王池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佩仁,冷水江市中连乡人民政府,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局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888号原告罗佩仁,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曾毅元,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矿山。被告冷水江市中连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廖文辉,该乡乡长。第三人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勇,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满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湖南波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第三人单位法律顾问。原告罗佩仁与被告冷水江市中连乡龙王池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追加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冷水江市中连乡龙王池煤矿于2017年1月19日被注销,原告罗佩仁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将被告变更为冷水江市中连乡人民政府。原告罗佩仁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佩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佩仁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曹 辉人民陪审员 刘伟秋人民陪审员 罗蕴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纪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诉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