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钟世清与雷文秀、关敬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世清,雷文秀,关敬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685号原告:钟世清,女,1947年9月4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雷文秀,女,195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关敬波,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福顺,系老河口市酂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钟世清与被告雷文秀、关敬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钟世清于2017年5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世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世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世清负担。审判员  万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饶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