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莎燕与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莎燕,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893号原告:李莎燕,女,回族,1963年11月6日生,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58446-9,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于志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浩,男,汉族,1960年10月9日生,住西宁市城西区。原告李莎燕与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宏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莎燕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莎燕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莎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莎燕负担。审判员 牛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怡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