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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58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必戎,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金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人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网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民终385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过程中(已履行60万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翰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