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杜访、冼广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访,冼广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81刑初2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访(曾用名杜大访),男,1987年8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陈锐,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冼广龙,男,1993年6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李静,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6)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访、冼广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于2017年2月23日以北检公刑变诉(2017)1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杜访、冼广龙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国丕,被告人杜访、冼广龙,辩护人陈锐、李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6日,被告人杜访、冼广龙经与冼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商量后,由杜访出资10万元人民币、冼广龙以负责经营管理的方式入股冼某某、陈某某经营的网络赌博平台,先后在北流市阳光华府小区出租屋、北流市石塘路4-22号杜访住宅处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进入该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至案发时,杜访、冼广龙开设的网络赌场吸收参赌人员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562763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访、冼广龙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访、冼广龙均是主犯。被告人杜访、冼广龙均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杜访、冼广龙定罪处罚。被告人杜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称其是2015年10月才参与本案开设赌场。被告人冼广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称其是2015年10月才获得赌场渔利的5%。被告人杜访的辩护人提出:1、杜访是2015年10月才参与本案开设赌场,其尚未参加之前吸收参赌人员的投注金额不应认定为其涉案的赌资;2、杜访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3、杜访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冼广龙的辩护人提出:1、冼广龙是受他人指使参与本案开设赌场,其仅是赌场的工作人员,没有以负责经营管理的方式入股,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冼广龙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6日,冼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网络私设的“北京赛车PK10”等网络游戏赌博平台建立赌博网站,先后在北流市阳光华府小区出租屋、北流市石塘路4-22号杜访住宅等地开设赌博网站工作室,雇请被告人冼广龙等人负责管理该赌博网站,吸引参赌人员进入该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赌博参赌人员向冼某某、陈某某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投注款项后,冼广龙等人便按参赌人员的投注金额分配相应的赌博分值,让参赌人员参与“北京赛车PK10”等网络游戏赌博。期间,被告人杜访于2015年10月以10万元人民币入股冼某某、陈某某经营的网络赌博平台。至案发时,杜访参与网络赌博平台吸收参赌人员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054947元,冼广龙参与经营网络赌博平台期间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55912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北流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在北流市城区有人经常利用网络进行赌博活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遂决定立案侦查。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其在冼广龙的介绍下开始在网络赌博平台参赌“北京赛车PK10”。刚开始时,其的赌资是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冼广龙发给其的农业银行帐号上,2015年8月后,其的赌资又转到一个名字叫“杜林”的农业银行卡上,其在该网络赌博平台上一直参赌到2016年4月,输了五万多元钱。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其在冼广龙的介绍下开始在网络赌博平台参赌“北京赛车PK10”,冼广龙提供一个名字叫“杜林”的农业银行的账号给其投注,其参赌了约一个月,输了一万多元钱。2016年4月,其又在冼广龙的介绍下在网络赌博平台参赌“北京赛车PK10”,参赌了几天时间,输了三四千块钱。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的一天,其的QQ被一个名叫“信威”的人添加入一个Q群,该群里面有许多参赌“北京赛车PK10”的信息。2015年8月的一天,其联系“信威”,“信威”便发了一个账号给其,其用银行卡充值进去后,对方发了一个名为“永泰”的网址给其,其就在上面赌“北京赛车PK10”的游戏。其参赌时间持续了一个多月,共赌输了2万元钱。5、北流市公安局搜查笔录及扣押涉案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5月6日,公安民警去到北流市石塘路4-22号被告人杜访家进行搜查,扣押到涉案的农业银行卡1张、招商银行卡1张、笔记本电脑2台。6、被告人杜访、冼广龙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杜访、冼广龙辨认,确认本案开设网络赌博工作室的现场位于北流市石塘路4-22号杜访家中。7、被告人杜访、冼广龙相互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杜访、冼广龙相互辨认,确认其二人均参与实施了本案开设网络赌博行为。8、被告人冼广龙与证人李某2、陈某1相互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冼广龙与证人李某2、陈某1相互辨认,确认被告人冼广龙是开设网络赌博的人,李某2、陈某1是参与投注赌博的人。9、被告人杜访、冼广龙及证人陈某1、李某1、陈某2指认网络赌博平台界面的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杜访、冼广龙及证人陈某1、李某1、陈某2指认,确认本案网络赌博的平台是“北京赛车PK10”等网络游戏。10、中众益(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玉林分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证实经中众益(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玉林分所鉴定,被告人杜访参与经营网络赌博平台期间吸收参赌人员的网络赌博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054947元;冼广龙参与经营网络赌博平台期间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559123元。11、北流市公安局陵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6日,公安民警分别在北流市石塘路4-22号房屋、北流市清湾镇河口河口组将被告人杜访、冼广龙抓获。12、被告人杜访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其以10万元人民币入股冼某某、陈某某经营的网络赌博平台。该网络赌博平台工作室设在北流市石塘路4-22号其家中,幕后老板是陈某某、冼某某,其受陈某某、冼某某的安排负责发放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生活费,雇请冼广龙、陈亮作为网络赌博的操盘手,他们二人负责管理该赌博网站,吸引参赌人员进入该赌博网站,并按参赌人员的投注金额分配相应的赌博分值,让参赌人员参与“北京赛车PK10”等网络游戏赌博。13、被告人冼广龙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冼某某、陈某某利用网络私设的“北京赛车PK10”等网络游戏赌博平台建立赌博网站,在北流市阳光华府小区的出租屋设立网络赌博工作室,雇请其管理该赌博网站。2015年10月,杜访以入股的方式加入冼某某、陈某某经营的网络赌博平台。之后,该网络赌博平台的工作地点便搬到北流市石塘路4-22号杜访住宅处,雇请其与陈亮一起管理该赌博网站,赌博参赌人员向冼某某、陈某某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投注款项后,其及陈亮便按参赌人员的投注金额分配相应的赌博分值,让参赌人员参与“北京赛车PK10”等网络游戏赌博。其及陈亮每个月的工资是固定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访、冼广龙于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6日参与开设赌场,吸收参赌人员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562763元,以及被告人杜访及其辩护人提出杜访是2015年10月才参与开设赌场,杜访尚未参加之前吸收参赌人员的投注金额不应认定为其涉案赌资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核查,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杜访加入冼某某、陈某某开设的赌场的具体准确时间,而杜访在庭审中以及冼广龙归案后直至庭审中均供述杜访于2015年10月才以入股的方式加入冼某某、陈某某开设的赌场,根据在案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人杜访从2015年10月开始参与本案开设赌场。另外,根据中众益(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玉林分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的审计,认定杜访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6日吸收参赌人员的网络赌博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054947元,冼广龙于2015年4月到2016年5月6日参与网络赌博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559123元。综上,公诉机关起诉认定被告人杜访、冼广龙涉案赌资的数额不当,本院按实际核实的数额予以认定。被告人杜访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2、被告人冼广龙及其辩护人提出冼广龙是受他人指使参与本案开设赌场,其仅是赌场的工作人员,没有以负责经营管理的方式入股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访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赌博平台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赌博,从中渔利的行为,以及被告人冼广龙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而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帮助的行为,均构成了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杜访、冼广龙及其同伙共同实施了开设赌场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访受他人邀请中途参与他人开设赌场,以及被告人冼广龙受雇于他人协助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其二人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二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访、冼广龙的辩护人提出杜访、冼广龙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访、冼广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杜访、冼广龙的辩护人提出杜访、冼广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访、冼广龙参与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均达到30万元以上,均属情节严重,依法本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杜访、冼广龙在本案中均是从犯,且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二人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访、冼广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冼广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程 剑审 判 员 刘小文人民陪审员 黄祖奎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芳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