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1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永成与胡志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成,胡志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269号原告:王永成,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为南昌县,被告:胡志华,男,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为南昌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成与被告胡志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成以仍在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朱国亮人民陪审员  万丽琴人民陪审员  黄春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圣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