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民终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锦军与曹直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锦军,曹直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锦军,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长沙路灯泡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直东,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路绿苑雅筑小区********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继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锦军因与被上诉人曹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锦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锦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10.70元,减半收取2105.35元,由上诉人王锦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联审 判 员  仝淑莉代理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姜中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