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侯宪涛、原告郑州鑫键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宪涛,原告郑州鑫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宪涛,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董晓锋,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郑州鑫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1号院1号楼1单元10层1003号。法定代表人:何巧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效棋,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宪涛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鑫键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2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宪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侯宪涛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宪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46元,减半收取3523元由上诉人侯宪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紫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