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执复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晁秀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秀美,周伟,王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执复15号复议申请人:晁秀美,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申请执行人:周伟,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存涛,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复议申请人晁秀美不服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下称峄城法院)(2017)鲁0404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王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峄城法院在执行中以(2015)峄执字第370-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存涛原配偶晁秀美位于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政府东金色家园2号楼1单元东户101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产一套。晁秀美不服,向峄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晁秀美认为,涉案债务为王存涛赌博所借产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峄城法院查封的涉案房屋为其与孩子家庭生活必需房屋,且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法院不应查封,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峄城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王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4年5月15日审结。2015年5月11日,峄城法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9日,该院以(2015)峄执字第370-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存涛原配偶晁秀美涉案房屋。该房产系被执行人王存涛与异议人晁秀美离婚前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政府家属院民房及配房两间的拆迁置换房。该院另查明,1997年4月13日,王存涛与晁秀美登记结婚。2011年11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底阁镇政府家属院瓦房三间、配房两间大约150平方米,及另一处位于底阁镇政府种子站院内瓦房两间、配房两间大约100平方米归女方所有。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王存涛的借贷关系发生于2011年10月18日,系王存涛与晁秀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峄城法院认为,晁秀美与王存涛虽已离婚,但该案借贷发生在其离婚前,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原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晁秀美的异议理由不足,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晁秀美的异议请求。晁秀美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峄城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来源认定错误。涉案房屋系拆迁底阁镇原种子站内房屋置换而来,而非峄城法院(2017)鲁0404执异5号执行裁定载明的底阁镇政府家属院房屋拆迁安置房。二、涉案房屋为复议人个人财产。复议人的妹妹出于同情考虑,出资购买了第三人徐德友的房子赠予复议人,该房屋为复议人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王存涛涉及众多赌博借贷纠纷案件,涉案房屋系其与孩子唯一住所,复议人早已不堪重负,精神受到巨大创伤。综上,请求贵院依法裁决,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复议申请人晁秀美向本院提交协议书、赠予合同、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其主张。本院查明,2017年5月1日,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底阁金色家园2号楼1单元101室,是由拆迁底阁原种子站内晁秀美(原徐德友)的住房2间、配房2间置换而来,其中置换平方不够,其妹晁秀峰出钱购买了邻居邵斌的房屋赠与其姐晁秀美。因此,晁秀美金色家园的房子并非镇政府家属院的房子置换而来。2016年8月19日,枣庄市冠源商贸有限公司(开发公司)与晁秀美(回迁户)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约定晁秀美购买金色家园2号楼2单元1层东101户,建筑面积116㎡,回迁价格1600元/㎡,房款185600元,回迁房折抵面积119.05㎡。该合同并未提及拆迁房屋的名称、坐落位置等信息。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晁秀美异议时对涉案房屋主张所有权,即涉案房屋为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主张系对法院查封的房产主张实体权利,意在阻却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对其异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查处理,峄城法院异议审查程序不当,依法应予纠正。另关于涉案房屋的来源问题,峄城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王存涛与晁秀美共同所有的位于底阁镇政府家属院民房三间及配房两间置换而来的证据不足。综上,峄城法院异议审查事实不清,程序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4执异5号执行裁定;二、本案由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惠陵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