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美琪与高文锋等两人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文锋,叶惠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南洲、唐海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高文锋,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叶惠娇,女,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625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文锋、叶惠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文锋、叶惠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请求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陈美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由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陈美琪。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申判员陈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志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