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文坤与王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坤,王洪,王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民初89号原告:王文坤,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王洪,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三人:王莉,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苗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王文坤与被告王洪及第三人王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第三人王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贵B×××××号车的租金9920元,修车费13800元,合计237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日,被告王洪到第三人王莉经营的利和时汽车租赁行将原告委托其出租的贵B×××××号大众轿车租走,并与利和时汽车租赁行签订了一份《六盘水汽车租赁合同》,该合同的第一项写明,起租时间2016年6月2日15时09分,租金为260元/天,并支付了1000元的租金。随即第三人利和时汽车租赁行将原告的贵B×××××号大众轿车交给被告使用。被告将车开走后,一直没有交车及结算租金。原告多方寻找,在钟山××同力汽车修理厂找到该车。此时原告才知道被告将车辆开出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其事故发生后既不报案,也没有通知汽车租赁行,更没有通知作为车主的原告,造成原告贵B×××××号大众轿车的保险公司拒赔。2016年11月14日,原告到钟山××同力汽车修理厂支付维修材料及工时费13800元后才将贵B×××××号车开走。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租金及支付修车费,但被告却躲藏不见,不接电话。综上,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洪未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第三人王莉未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王洪、第三人王莉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利和时汽车租赁行的营业执照、王莉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王洪驾驶证复印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行驶证、修理费发票、证明,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的六盘水汽车租赁合同、凉都汽车委托租赁行中介合同,能证明原告将贵B×××××号车辆委托给利和时汽车租赁行租赁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文坤是贵B×××××号车的车主。第三人王莉系利和时汽车租赁行的经营者。2016年1月12日原告王文坤(乙方)与利和时汽车租赁行(甲方)签订《凉都汽车委托租赁中介合同》,约定:乙方将贵B×××××号车委托给甲方租赁;甲方收取乙方赢利的15%中介服务费;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2日。之后利和时汽车租赁行(甲方)与被告王洪(乙方)签订《六盘水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承租贵B×××××号车辆;起租时间为2016年6月2日15时08分,租金为260元/天。被告王洪支付利和时汽车租赁行1000元。之后,被告王洪未将车辆按约定返还给利和时汽车租赁行。2016年6月6日,原告在钟山××同力汽车修理厂找到贵B×××××号车辆,该车在六盘水钟山××同力汽车修理厂修理产生修理费13398.0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租金及修理费,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贵B×××××号车辆注册登记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原告私自改变车辆营运性质,将私家车委托利和时汽车租赁行租赁,将车辆性质由家庭自用车改为市场营运车,使车辆性质发生了变化。利和时汽车租赁行在明知车辆不符合营运车辆规定情况下仍与被告王洪签订《六盘水汽车租赁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故原告王文坤要求被告王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其租金及修理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文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94元,由原告王文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厚菊人民陪审员 李发明人民陪审员 樊秀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