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全胜与被告张晓梅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胜,张晓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105号原告刘全胜,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张晓梅,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市。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了原告刘全胜与被告张晓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全胜于2017年5月3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全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晓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胜撤回对被告张晓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2元,由原告刘全胜承担。审 判 员 王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