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绍某1、邵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绍某1,邵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68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某1,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被告:邵某2,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绍某1、邵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425元,减半收取计9712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守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