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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绍某1、邵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绍某1,邵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68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某1,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被告:邵某2,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绍某1、邵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425元,减半收取计9712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守伟 百度搜索“”